地方金融立法,山东领先全国

14.12.2016  05:39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体现。然而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我省率先推进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全省17个市、137个县(市、区)早已全部独立设置金融工作机构,并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不过当时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只能依托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试点政策来进行,在诸如审批、检查、处罚等环节缺乏法律支撑,其效力难免大打折扣,地方金融监管面临“无法可依”的瓶颈制约。

  另一方面,随着地方金融改革深入推进,省内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和新型金融业态,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农村合作金融及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市场等发展迅猛。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机构、职责、范围、措施和法律责任,在法律上解决“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于是《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