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04.09.2014  17:03

城乡医疗救助,就是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我省2003年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12年这两个制度统筹合并为城乡医疗救助,并出台了《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坚持城乡统筹,对城市和农村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统一救助条件、政策标准、救助程序和管理服务等。

      (一)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

(二)救助内容。包括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具体为:

(1)资助参保(合)。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4)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三)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当地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确定。

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医疗救助基金年度节余情况给予再次救助,具体程序和标准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

(四)救助程序。

1、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即出院时,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政府补助数额、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减免费用、个人应负担费用等能够在同一窗口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凭低保证、五保证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出院。低保户、五保户持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城镇居民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可直接办理医疗救助。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未到定点医疗就医的,参照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医疗救助即时结算范围。

(2)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⑴申请程序。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在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⑵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审批,并负责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