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01.09.2016  01:37

鲁建法字〔201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精神,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现就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制度
  (一)明确随机抽查适用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随机抽查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的比重;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执法和检查。随机抽查主要适用于具有相对固定的检查周期、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式的常规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但确需开展的重点工作督查、专项整治等事项,应积极探索运用随机抽查方式。
  (二)确定随机抽查实施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厅统一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分类指导全省相关行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直接开展或者组织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能随机则随机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全面梳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确定纳入首批随机抽查的事项共有 37项(见附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的事项,原则上应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双随机"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监管职责和工作需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托现已运行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及其他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逐项建立涵盖全省范围,并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划分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作为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
  (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建立、统一汇总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及其他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逐项、分步建立涵盖全省范围,并按省、市、县(市、区)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厅本级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建立;对应的市、县(市、区)级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有关执法检查中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构成,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明确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各自监管领域实际情况与市场主体的数量,合理确定监管领域的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年度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要加大随机抽查或案后回查力度。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采取集中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等形式,避免多头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四)"双随机"名单抽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要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时间和抽查范围等内容。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随机抽查的落实工作。市场主体名单(工程项目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备份。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清单思维,制定完善随机抽查的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切实使随机抽查制度落地见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建立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结果运用。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形成随机抽查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查工作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个人执业信用记录,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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