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

08.10.2014  11:49

解读《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3-09-06

        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鲁政发〔2013〕18号)(以下简称《计划》),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现就《计划》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计划》编制的背景及过程
  基本公共服务是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集中体现了中央提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是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作出“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各地编制实施省级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民生政策的普惠性,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目标要求。省政府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每年政府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4个方面:一是总量供给不足。相对于我省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来说,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仍相对滞后,现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二是发展不平衡。农村、欠发达地区居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同程度落后于城市和发达地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重道远。三是不同群体间差距较大。由于户籍等条件限制,进城务工人员难以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也不高,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尚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四是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设计不衔接,管理条块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比较单一,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尚未建立科学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建设覆盖全省9600多万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支出保障比较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着眼制度设计、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自2012年11月开始,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物局和残联等19个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计划》的编制工作。一是开展基础研究。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理论文献等,赴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政策课题研究。二是组织计划编制。省政府召开《计划》编制部署工作会议,在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分管领域建议计划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先进经验,经汇总分析、综合平衡和反复研究,形成了《计划》(征求意见稿)。三是多方衔接论证。将《计划》(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和单位,邀请省内外专家召开论证会,全方位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今年7月8日,第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计划》,8月15日省政府正式印发。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省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也是一部惠及全省城乡居民的重量级民生规划。《计划》的全面实施,将对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服务型政府;对加快“转调创”进程,扩大内需,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计划》的总体把握
  在理念上,《计划》坚持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贯穿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趋向性和政策的导向性。
  在定位上,《计划》阐明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明确基本范围、标准和工作重点,引导公共资源配置,是今后3年我省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指导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在标准上,《计划》坚持积极稳妥留有余地,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相匹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远近结合,不盲目追求高标准,注重可持续发展。总体上,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高于国家中西部地区把握。
  三、《计划》的重点内容
      《计划》共分16章,约3.5万字,重点阐述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计划》提出要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工作目标上提出,到  2015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供给有效扩大,发展较为均衡,群众比较满意。
  二是明确了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计划》将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9个领域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三是明确了各领域重点任务。《计划》坚持与国家规划重点任务的要求相衔接,与省相关规划和重点工作相结合,注重重点任务的连贯与创新,提出了今后3年涉及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的37项重点任务,明确了工作着力点。
  四是明确了省级基本标准。统筹考虑我省财力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需求,《计划》确定了84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标准,针对每个服务项目,从服务对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等4个方面对标准进行了设计,体现了公民权利、政府责任和工作目标。这些项目标准构建了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标准,也是各设区市必须达到的底线标准。
  五是明确了一批保障工程。为支撑和保障《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标准的实现,提出实施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养老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等28项保障工程,以及基本保障住房方面的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4项保障政策。
  六是明确了主要政策措施。《计划》在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出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以及创新多元供给机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政策。
  四、《计划》的主要特点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计划》结合山东实际和人民群众愿望,进行了拓展和创新,体现了鲜明的山东特色,也意味着在我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主动自我加压。与国家规划相比,我省《计划》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扩大了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结合平安山东建设,我省将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比国家规划增加1个领域。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安全利益的保障,如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努力为城乡居民创建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第二、提高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不低于且多数高于国家基本标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也比国家规划增加9项。包括“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生活保障”、“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学医学检查”、“食品安全”、“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幼儿园)安全”、“校车安全”等。
  第三、拓展了保障工程。与国家规划相比,我省增加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和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等4项保障工程;同时,扩大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等4项保障工程的覆盖面。
  第四、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将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各相关领域,并在重点任务、基本标准等方面给予重点体现。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方面,首次明确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就业年龄段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护理补贴等内容,政策惠民的力度较大。
  第五、增强了主要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细化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强调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就抓好《计划》实施工作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分工安排。提出要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价和考核问责机制,确保全面完成《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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