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填海造地和未利用地可纳入储备范围

13.01.2015  14:30

我省新修订的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出台

填海造地和未利用地可纳入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实施名录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

□记者 杨学莹 陈晓婉 报道

本报济南1月12日讯 今天,省政府发布《山东省

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提出填海造地和未利用地可纳入储备范围,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才能进行土地储备活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也不能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明确前期开发由储备机构组织,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办法》扩展了土地储备的范围。除了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土地,还将“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了“可收储范围”。

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新《办法》对土地收储行为管得更规范了。”我省一位从事土地储备多年的市级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告诉记者。他注意到,新《办法》设专章要求“储备计划”,规定年度储备计划要包含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等内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时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前储备计划也编,但没有规定得这么细。

新《办法》还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在开发利用上的职责:应当对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管理;应当做好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资金管理上,新《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需要融资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省财政厅综合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是落实国家的最新规定外,其他规定是与我省2007年出台的《山东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致的。土地储备收入主要有两种: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储的零星收入,前者属政府性基金,后者属一般预算收入,都要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土地储备资金”是为了取得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要“”的钱,不允许用于城市建设和其他无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