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批复同意部分政府还贷公路继续收费

02.01.2015  11:22

  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是否能停止收费一直备受关注。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下午正式批复称,经研究同意对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山东省通车及在建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继续收费。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范正金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5年底,山东省境内收费期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总数将达到15条,其中能还清银行贷款的项目只有2个,其他13个项目均不能按期偿还完贷款。“而且每收费1元,当中有0.86元是用来偿还贷款。”他说。

  根据这一批复,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鲁价费发〔2014〕153号)已经收悉;为促进山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山东省同意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山东省通车及在建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继续实行统贷统还和收费管理,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传亭在12月3日、4日举行的媒体座谈会上说,不论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还是经营性高速公路,十几年来山东省都统一执行1998年定下的收费标准。以一型客车(即小型客车)为例,标准为每车每公里收费0.4元,较全国平均水平低11.1%。“按当时的规定,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是没有固定收费期限的,所以才设定了较低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2013底山东省曾对15条收费到期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延期收费,其中6条原定收费期不足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延长至15年,9条收费期满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再延期收费1年;而此次批复并未明确延期期限,只是“继续收费”,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执行相关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