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者将纳入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14.02.2019  23:41

2月1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补贴将因城施策、动态调整、分档保障,对这3类保障对象予以分层级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本报济南讯 2月1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特困人员家庭优先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按照征求意见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住房,稳定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补贴将因城施策、动态调整、分档保障,对这3类保障对象予以分层级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房租补贴的额度、补贴面积、准入条件,由各市、县(市)确定。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且不超过租赁房屋面积。补贴额度和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须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李军告诉记者,该指导意见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全省深入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扎起了制度框架。至此,我省城镇住房保障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形式、拓展了受益面,有助于多渠道保障我省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征求意见稿登载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请于2月23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传真:0531-8708702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杨学莹 宫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