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外来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3.09.2014  10:08

  今后,省内符合条件的失地居民将可申请城市低保,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将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这意味着我省低保制度在城乡统筹上迈出大步伐。


  根据9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草案)》,省内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的,将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为保障社会救治工作公平、公正,杜绝骗保等情况的发生,我省将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省社会救助办法的一大创新之处。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对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登记、户籍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并可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抽查核对。


  我省规定,家庭成员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并且明显超过有关社会救助标准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记入核对系统,或者交由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记者 袁涛)

(责任编辑:李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