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数多人数多形式多 谨防“微腐败”酿成大祸害

26.05.2017  19:19

    微腐败特征:小、多、近

  2017年初,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经济局原副局长关某某落马。办案法官李庆华、尹明向半月谈记者介绍,关某某案发前是义县经济局副局长,之前任经济局下属的义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从2010年至2015年,关某某除了在经济局领取工资外,还要求墙体材料改革办每月给他补偿工资,合计2.8万余元;每逢节假日,还要领取福利费,共计8700元。今年1月10日,义县法院作出判决:关某某犯贪污罪,因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款等,免予刑事处罚。

  3月22日,沈阳市纪委通报了苏家屯区几起侵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案例:临湖街道办事处王秀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庄殿维,借农用地征收之机,将村集体所有的5眼机电井据为己有,非法获得补偿款12.5万元;农机管理总站党总支原书记、副站长黄克俊利用主管农机推广之便,先后三次收受企业好处费2.3万元;永乐街道大韩台村党支部副书记杨长远私自占有该村修路和安装自来水费用1.29万元。目前,这三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留党察看、党内警告的处分。

  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告诉半月谈记者,这几起案件都是典型的微腐败,呈现小、多、近三大特征。所谓小,指小官小贪;所谓多,指次数多、人数多、形式多;所谓近,就在群众身边。“微腐败也能酿成大祸害。该类型腐败虽然涉及数额不大,但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长期累积下去危害巨大。”

  三领域易现微腐败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微腐败案特别容易在三大领域发生:一是基层直接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组织、机构。比如村民委员会,掌握着村民集体财产。扶贫对象、补贴发放、低保办理、土地征收等,都要经过村委会具体落实,一旦监管不当或制度出现漏洞,便会引发腐败;二是拥有资源的单位,比如水土、林业、矿山等,以及卫生、医疗、教育等,出现微腐败现象多,群众抱怨声大;三是部分基层司法机关。曾做过多年法官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宝龙表示,司法人员直接面对群众,出现吃拿卡要行为也较多。

  “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增长24%,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4万人,增长12%。”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发布的这组数据,一方面表明中央对严查基层微腐败的力度和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治理工作任重道远。

  须标本兼治零容忍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万里认为,治理微腐败应当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在打好突击战的同时,也要打赢攻坚战。归根结底,要揪出那些在群众身上拔毛吸血的腐败分子,清除死角,形成震慑。

  在张万里看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出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治理微腐败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下一步,需要在落实党内法规时进一步细化,分领域、分层级加大微腐败治理措施,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提高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程度,根据已有案例分析廉政风险点,进一步完善微腐败治理体系。

  “惩治微腐败,须标本兼治。”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杜俊峰坚持这样的观点。他说,对此类案件要做到零容忍。治理腐败分子只是治标,同时,要铲除其滋生微腐败行为的土壤,营造廉洁环境。

  对于如何治本,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在一些频发微腐败的领域与行业,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可以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效遏制“村霸”等有前科、劣迹者参选;加强县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陈宝龙呼吁,建立举报微腐败的奖励制度。“微腐败多发生在群众眼皮底下,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营造不敢腐、不能腐的环境。”(半月谈记者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