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求创新 协调化解促和谐

30.01.2015  18:56
  近年来,淄博中院强化和谐司法理念,坚持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在解决国家赔偿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近五年来,该院所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达 80% 以上,无一申诉上访,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协调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赔偿案件审判法官必须具备对每一起案件都认真负责的态度,只有认真负责,才能努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才能让当事人重新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淄博中院赔偿办主任房鹏深有感触地说。他自己总结了“听、想、说、走”四条经验。

  认真负责要会“”。在案件公开质证审理过程中,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对质权利,确保各方当事人能就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争议问题发表意见,让当事人把肚子里的“苦水”、“冤屈”吐出来、倒干净,争取为案件顺利协调开个好头。

  认真负责要会“”。结合“四心工作法”和诉讼风险“五笔账”评估工作机制,本着为当事人着想的理念,及时为当事人评估诉讼风险,降低其过高的心理预期。特别是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解决途径,避免因不立案激化矛盾,真正把非理性的诉求解决在诉前。

  认真负责要会“”。针对部分当事人在案件协调中易出现意见反复的状况,注重讲求司法技巧,合理把握协调节奏,促成协调和解。对赔偿申请不能支持的,耐心做好释法答疑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对当事人生活面临困境而提出的一些合理诉求,尽最大努力为其解决。

  认真负责要去“”。实行带案下访制度,审判人员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当面沟通,取得其情感上的认同。同时,到案发地直接面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主要领导,了解案件背景,及时沟通协调,有助于更好地制定协调方案。

  形成内部合力是提高协调效果的有效途径

  “院党组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对于大案难案,院领导都亲自参与,协调中院各部门以及上下级法院共同制定方案,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协调成功率。”淄博中院副院长陶志民在谈到通过内部挖潜来妥善解决国家赔偿案件时说道。

  济南某典当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申请赔偿额达几百万元。 当事人在案件协调处理前就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炒作,协调工作一时处于被动局面。院领导当即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协调案件处理,积极应对,分管院领导和承办法官多次出面做当事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最终法官们的耐心和诚心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协调方案,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对于赔偿案件涉及其他民事、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努力促成相关争议的一揽子解决;对于基层法院受理的自赔案件,及时答疑解惑,提供协调方案;积极采取专题培训等方式,提升国家赔偿审判人员理论素养;通过有效沟通、上下联动,把案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积极沟通是案件妥善解决的有效桥梁

  “国家赔偿工作并不是法院自己一家的事,需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房鹏谈到案件沟通时说。

  去年,在毕某某等6人国家赔偿信访案解决过程中,淄博中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党委、人大作专题汇报,并向省、市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了案件的协调解决,受到了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加强与各政法部门的沟通是淄博中院国家赔偿工作取得成绩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落实“一案两建议”制度,即以案结事了为目的,提出促成案件协调处理的司法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纠纷;结合案件提出规范执法的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

  重视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沟通是淄博中院国家赔偿工作取得成绩的另一有效方式。在高青县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情绪激烈,拒绝与审判人员协商,协商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于是,赔偿办法官们主动找到其代理律师沟通,请律师向当事人转达赔偿意见和建议,引导律师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分析利弊得失,配合法院做好协调工作。最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找到法院协调,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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