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采暖季遇重污染拟推错峰生产

30.05.2016  13:57
   本报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完成初审。为充分反映民意,提高立法质量,条例草案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共5章78条,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政府职责、工作体制、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对政府和部门职责,《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督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在“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节中,对各部门具体职责和任务给出相应规范。

  为了推动环保工作落实,《条例(草案)》还规定: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被约谈的,对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对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将按日连续处罚或者加倍处罚。

  我省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燃煤、工业、机动车船等领域。对此,《条例(草案)》在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尤其是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煤炭消耗总量控制、清洁煤炭和优质型煤推广使用制度,实行燃煤锅炉整治等严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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