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党委出台措施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19.01.2015  19:27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依规依纪治校,1月16日,临沂大学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规定》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总结了学校在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经过了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对会议决策事项的会前准备、会中决策、会后实施等三个阶段,从程序、规则、纪律和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一是加强会前调研和酝酿。凡是会前调研论证不充分的议题、班子成员会前没有充分沟通酝酿或有重大分歧的议题、临时动议的议题不上会,必要时要经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广泛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决策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二是强调班子主要成员之间的充分沟通。党委会议研究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议题,会前要充分听取行政负责人的意见;行政办公会议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听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重要事项决策前,要通过班子成员碰头会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三是强调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事项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尾表态;需要会议表决时,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由与会人员表决;除在紧急情况下外,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要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防止议而不决、盲目决策和“一言堂”现象,确保会议决策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是强调会后分工实施。会议主持人对会议决策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督查部门实施跟踪督办,推进情况要纳入师生监督和年度考核体系。

五是强调决策监督。纪检部门对各级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对事业造成损失的,要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会议要求,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都要严格执行《规定》,坚持法制思维,议事决策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依规依纪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依据《规定》,学校还研究通过了《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并将以《临沂大学章程》建设为抓手,对内部治理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梳理规范,在全校倡树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为内涵发展营造科学规范的制度保证。(临沂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