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制定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法 5月19日起实施

04.05.2018  20:56

    齐鲁网5月3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内涵管理,优化部门设置,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参照国家和我省《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计委近日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法(试行)》。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指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 妇幼保健机构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过程。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二级、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 制定。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周期性评审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评审申请材料、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符合情况。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内容 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口支援、社会公益活动等重点工作的落 实情况;妇幼保健机构内部管理、辖区业务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情况;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 执法检查结果与处罚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新建妇幼保健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三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机构设置级别发 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原 则上应先通过二级甲等评审,评审周期为四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到6个月的整改期,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于整改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审的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妇幼保健机构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