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姑息诽谤诬告也是担当的应有之义

22.12.2015  14:47
不姑息诽谤诬告也是担当的应有之义

  济南最近提出要“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意在为敢担当者站台,从而让该担当者敢于担当,甩开膀子,勇决进取。

  而“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命题的一个方面,就是如何保护那些敢于担当者,让他们放开手脚后顾无忧。

  敢于担当者已被画了像,基本是四类人,冲锋陷阵者、敢于亮剑者、勇于改革者、无私忘我者。不论是哪一类,大抵都需要敢说敢作敢为,而说多了做多了为多了就往往会得罪人,得罪人得罪狠了,影响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让一些人面子上很不好看,谤议之类差不多也就来了。清代名臣曾国藩曾大人对此深有感触,他说:大抵任事之人,断不能有誉而无毁,有恩而无怨。除非你不干事,干了事难免就会招来怨恨以及受到诋毁。诋毁的同义词或近义词有很多,造谣、诽谤、中伤、诬告等都是。

  曾大人有完人之誉,对于因干事而招来的怨恨和诋毁,他的对策是,“不可因讥议而馁沉毅之气”。这样的修养,你不佩服是不行的。但显然,像曾大人这样的沉毅之人是极少的,期望被诽谤遭中伤者都这么做也很不现实。

  虽说邪不压正,但造谣诽谤者、恶意中伤者通常藏在暗处,用的武器也多是暗器,被其击中者有时真的是难以反击。诽谤诬告行为若总是得不到应有的惩戒,邪气必然上升,正气则会因而受到压制。长此以往,就会挫动敢作敢为者的锐气,并产生不良的导向。

  市委十届九次会全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诬告者、恶意中伤者的态度,那就是:坚决反对、严厉惩处。若是违法犯罪,惩处当然是应该的。当敢于担当者身陷被诽谤诬告的泥淖时,有关方面及时查明事实真相,为其正名,营造敢于担当的氛围,也是不无必要的。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诬告诽谤与正常批评的边界,还是应当仔细甄别清楚。批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正常的批评不能随意给扣上诽谤诬告的帽子而进行打击报复。除此之外,对于造谣、诽谤、诬告等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也要判断明白,不能越界,从而维护法治的权威。总之是既要鼓励和欢迎正常的批评,也要对诽谤诬告不予姑息。

  法治既彰,风气既正,浩然之气充塞于天地之间,则诽谤诬告者自会如过街之鼠,失去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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