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13.07.2015  13: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债券监督管理,遵循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指导思想,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决定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刻认识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坚持依法廉洁行政,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做好上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权限,强化责任,地方企业发债申请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一)强化地方责任,发挥地方作用,将目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的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工作后,应建立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签署企业债券工作信用承诺书,保证经其预审后报送的发债申请材料严格符合各项政策要求,文件材料准确完整,承诺预审工作中出现违约失信问题接受相应处罚。企业债券工作信用承诺书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后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各省区市的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预审质量不高的地方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可收回其预审资格。

二、明确流程,限时办结,进一步优化企业债券审核程序

(五)严格按时完成预审工作。地方发债企业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预审工作须严格认真,符合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各项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随后下发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详细要求,指导各地做好预审工作。

(六)按分工审核募投项目合规性。要认真审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全,土地、环评等要件齐备。

(七)严格接收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发债申请材料和正式预审意见,对材料的基本要件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退回。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八)规范审核流程。对属于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文规定的“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的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从严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债券市场发展形势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整受理门槛,合理控制债券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退回发债申请。经过改正符合政策要求后,可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重新上报。

三、健全制度,公开透明,在线运行,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建设

(九)规范履行预审工作职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发债申请受理、内部审核、存续期监管等各项工作的内部责任制度。建立企业债券审核流程工作表制度,记录发债申请受理、征求意见、处内审核、分管负责人核签各环节时间和重要事项。做到责任明确、流程清晰,事后可查。

(十)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透明度、规范运行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快建设企业债券在线审核系统,加快建立全国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数据库。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套建设企业债券在线审核接入端口,建立和完善本省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数据库。在线审核系统启用后,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正式上报文件通过公文系统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外,其他发债申请文件均以电子版形式通过在线审核系统或光盘报送。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防范企业债券工作廉政风险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要增强依法行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企业债券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一)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提高对企业债券工作中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债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企业债券工作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切实确立债券工作勤勉、尽责、高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完善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存续期监管等各项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内部责任制度,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四)研究建立发展改革系统企业债券网上受理和审核系统,着力推进债券发行审核标准、流程、环节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五)定期开展债券发行工作廉政风险点排查与梳理工作,检查评估各项监管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健全完善内部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七)企业债券工作应自觉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债券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贯彻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廉洁行政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切实贯彻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依法行政,营造企业债券工作风清气正的环境。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债券发行工作,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保证发债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中介机构。

(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不得自行设定业务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企业债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确有必要沟通情况的,应保证在工作场所公开接待。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效率,严格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五)加强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工作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债券发行审核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和内审责任制。

(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债券的正常发行销售行为,不得帮助他人购买债券。

三、严格监管,规范发行人发债工作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融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公开、公正选聘各类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切实防范偿债风险。

(一)发行人选聘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其中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二)不得接受中介机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宴请等。

(三)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主承销商一般不得有偿聘请中介类公司或个人作为债券发行的顾问或咨询方。确需聘请的,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聘请的必要性、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以及付费标准等。

(四)发行人不得与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签署根据发行审核批复时长确定中介服务费率的协议。

四、加强自律,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承销、评级、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格遵守债券市场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真实、审慎、公正地出具专业性意见。

(一)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承揽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业务。

(二)企业债券应以规范的簿记建档等公开竞价方式发行,主承销商不得随意配售债券。

(三)信用评级公司不得以高评级招揽客户或“以价定级”。

五、加强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发行人以及承销、评级、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对债券发行工作中出现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要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领导均应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债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由于制度不健全、领导监管检查不得力,致使有关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责成该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或批复有关发债申请。

(三)各类中介机构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终止其债券业务相关资格。

(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涉及违规违纪的,将暂停或终止其债券从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发现中介机构涉及不正当竞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执业原则以及后续服务不完善等问题,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有关情况。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网上)信访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债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68504515。

信访网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 www.ndrc.gov.cn )“网上信访”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