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近几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孤儿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都给予政策保障。
1、保障范围。孤儿;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携带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2、安置方式。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两种方式。机构养育指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社会散居包括: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
3、基本生活费标准。2013年,我省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
4、申请、审核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核程序
①申请程序。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②审核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审核程序。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5、除生活外其他保障。
(1)医疗方面。各地应把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将孤儿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制度保障范围。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弃婴入住福利机构前的体检、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
(2)教育方面。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可以就近入学,学校免收其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省内高中、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优先推荐就业;省外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我省城乡低保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对于困难的,有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救助。特别是残疾儿童,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独立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3)就业方面。政府部门积极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现行政策落实好各项就业补贴等;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4)住房方面。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