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地探索励志学校:在这里,他们不再是问题学生

05.12.2016  21:45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通过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通过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

  记者从团省委了解到,我省重点青少年群体约37万人。其中,闲散青少年10万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10.8万人,多处于“家长管不了、学校很难管、社会很少管”的状态,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随着我国劳教制度的取消,对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管控措施和应对机制。在此背景下,潍坊、青岛、日照等地依托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探索建立了励志学校,招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中学生,对其进行教育矫治。

  学了手艺,戒了网瘾

  11月15日,寿光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汽车维修实训车间,17岁的小龙正在给汽车喷漆,技能熟练且自信满满。而两年多前,小龙还是一名经常打架斗殴、上网成瘾的问题学生。

  小龙的班主任告诉记者,2014年小龙的父母将他送到寿光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设立的励志学校。在这里,他戒除了网瘾,学习了汽车维修技术,较之前有了很大变化。

  “青少年时期存在生理发育快与心理发展相对缓慢的矛盾,精力旺盛、体力充沛但是非判断能力低,好奇心强但自我控制力低,这些矛盾与家庭监护不足、不良信息的影响等因素叠加,致使青少年容易出现逃学、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团省委副书记袁良介绍,要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就要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及时干预。但是普通学校,由于老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教育,又缺乏教育转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矫治难以奏效。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教育。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教育矫治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专门学校或者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为了更好地让励志学生接受文化素质教育、向普通学生转化,我们将励志学生分散在学校各个班级,通过文化知识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准军事化管理、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6项工程,帮助他们矫治不良行为,重塑良好品行。”寿光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副校长王长勇介绍,转化成功的学生,可以转入原学校就读,可以选择留校就读就业班或升学班,也可以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训。“目前,学校共有18名学生实现成功转化。

  “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到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干预滞后的缺陷,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早期预防。”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郭开元说。

  分类分层矫治避免“交叉感染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的健全,专门学校入学的强制性有所弱化,一些学校出现了生源困难。《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也对招生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主动申请和自愿同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管教无效,在原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其监护人或者原学校提出申请,或者由司法机关、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其送专门学校或者职业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目前,我省多地主要是依托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开展专门教育。将这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与其原来的生活学习环境分开,能够有效解决‘交叉感染’问题。而且,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可转化性,通过职业教育获得一技之长,能够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有效避免‘标签化’。”团省委权益部部长齐延鹏介绍,“但由于学校缺乏政府的教育规划、业务指导,缺乏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无论在办学规模还是办学层次上都处于初级阶段,覆盖的特殊青少年群体还比较单一,与专门学校的职能定位存在较大差距。

  郭开元建议开展分类别、分层级的教育矫治工作,探索实施“临时班级+专门班级+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模式。“对有轻微不良行为的学生,探索在普通学校内设立临时班级进行专门教育;对有一般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探索在职业学校中设立专门班级集中进行专门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通过设立专门学校实行强制管理教育。同时,围绕改革创新教育矫治内容下功夫,开展科学、法治的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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