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生二孩 产假如何休?省卫计委将尽快出台配套政策

16.09.2014  12:24
省卫计委表示,将调研并尽快出台生育二孩女职工享受待遇的政策;并将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独生子女奖励费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的并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纳入社保统筹基金列支。

  鲁网9月16日讯 昨天下午,山东省政协就“维护女职工权益”召开界别协商会议,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享受待遇缺配套政策、“二元制”独生子女奖励费期待并轨,成为与会委员和相关部门讨论的焦点。省卫计委表示,将调研并尽快出台生育二孩女职工享受待遇的政策;并将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独生子女奖励费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的并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纳入社保统筹基金列支。

   生育单独二孩

  尚无配套政策

  今年6月到7月份,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工青妇和青联界别组与省总工会联合,先后到烟台、临沂、聊城等3市、8个县(市、区)、2个街道和17家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生育二孩享受待遇问题,尤为符合二孩政策女职工们关注。

  “单独二孩政策出来了,符合条件的女职工60%-70%打算要二孩;可是她们担心是否还能享受和生育第一个孩子时一样的产假?会否给她们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影响?”我省今年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一直就引人注目,昨天的界别协商会上,有委员抛出了这样的问题。

  “我们单位有的女职工想要二孩,不知道能休多长时间产假,单位也不知道,因为查不到明确的文件规定。”省政协委员、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播音部副主任毛馨说。

  “是享受生育一孩时,顺产98天的产假?还是像鼓励晚婚晚育一样,婚假延长,产假也延长?现在还没有说法。”有委员说。

  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史书林表示,针对今年我省出台的单独二孩政策及生育二孩女职工享受的待遇问题,省卫计委将加强调查研究,在确保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

  退休奖励费有望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明显要比企业的高出不少,标准啥时候能够统一?有的困难单位这笔奖励费还发不出来,咱们有必要把这笔钱的来源统一一下。”独生子女奖励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委员提出这样的建议。

  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是在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则是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单位效益好能保证发放;效益不好很难兑现。

  省政协常委、省妇联副主席任月英认为,现行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存在“二元制”,其实靠企业或者靠单位都有风险,最好还是靠社会统筹。

  对此,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史书林说,省卫计委将大力推动困难破产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难落实问题。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不同问题,将推动两者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的并轨;并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纳入社保统筹基金列支,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

  省人社厅巡视员董广驰表示,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研究修改我省目前正在实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议在国家出台相关文件政策后,再做相应调研、协商和测算。

   女职工“四期”待遇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的女职工反映,自己休完产假回来原来的岗位早被别人占了,晋升也受到影响,这些权益该怎么维护?”省政协委员、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鹿守祎说,越是在竞争性强的企业,这个问题越明显。

  调查显示,我省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企业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7.2%,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1.5%。除此之外,还存在“青春期”合同问题。

  “有些企业只跟女职工签订1到5年合同,并且大多到期不续签,而且故意避开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省政协委员、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房克乐说,有的企业甚至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了“不允许女职工怀孕,一旦怀孕要被解聘”等不公平条款。此外,一些单位还在大量、长期使用女劳务派遣工,部分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使用女劳务派遣工数量大、范围广、时间长。

  房克乐表示,女职工“四期”待遇也落实不到位。部分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有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被要求延长上班时间和夜间加班等。“有的企业未执行98天的产假新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或工资较低。此次调查的374家企业中有4%的企业不发工资,21.7%的企业发放的工资仅占女职工在岗工资的50%左右。

  省人社厅巡视员董广驰表示,这些问题的确存在,也越来越明显。今年省人社厅将加快立法调研,拟联合省法制办在省内和相关省市进行立法调研,起草并研讨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争取年底提交省政府法制办。

  同时,我省将研究修订《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史书林表示,省卫计委将 协助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待孕、怀孕女职工和胎儿影响的研究,不断提高女职工保健水平。

  我省仅半数企业有母婴室

  对于哺乳期的“上班族”妈妈来说,上了班后很难保证给孩子哺乳的时间。甚至有女职工害怕哺乳期影响工作或工资减少,只得放弃哺乳时间,这对孩子的发育成长极为不利。

  省政协组织此次调查结果显示,我省企业设置母婴室的为52.7%;一些大型商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缺少母婴室,对哺乳孩子带来很多困难和尴尬。

  委员们建议,在公共场合建立哺乳室,解决公共场所哺乳期女性无处哺乳的问题。引导鼓励在女职工数量多、有需求的企业,想办法建立母婴室,解决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没办法休息、没地方哺乳的困难。 (山东商报记者 杨芳 实习生 郝帅)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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