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次提出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

23.12.2014  11:33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宁夏日前出台严规,首次提出把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并明确划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一旦违反“红线”将给予行政问责处分。

  宁夏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18个部门承担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相关领导责任。

  规定详细列出责任追究内容,提出要对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严肃问责和责任追究。

  根据规定,宁夏还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实行跟踪责任追究制度,对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