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包市督查的通知

14.10.2016  19:48

鲁建建函〔2016〕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有关风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压实责任,落实措施,配合做好10月份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和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确保十八届六中全会期间安全生产稳定,经研究,决定于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组织对17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包市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重点

对各市住建、城管(执法、市政公用)、房管(开发)、风景区等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督查范围: 1. 安全生产方面: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含对淄博、东营、潍坊、济宁、滨州、菏泽等部分城市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抽查)、城镇燃气运营安全、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游乐设施管理运行安全和老旧危楼使用安全等。2. 环保工作方面: 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中环保措施落实、城市供水安全、城镇污水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建设扬尘治理、城市公园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露天烧烤等烟尘污染治理与处罚、燃气热力行业节能减排等工作。

督查重点: 1. 安全生产方面: 强化属地安全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情况;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建立“一项目一册”、“一企业一册”情况;开展“打非治违”、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情况; 9月建筑施工安全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工程整改落实情况。 2. 环境保护方面: 国家和省的环保决策部署逐级落实情况(包括出台的政策文件、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有关工作台帐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试行)》(鲁厅字〔2016〕25号)规定的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各地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责任自查开展情况,住建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有关环保案件处理情况。

二、督查时间安排

10月中旬起,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和中央环保督查期间,对每市的实地督查不少于2次,具体时间和行程由各组商定后直接通知各市。

三、督查工作程序

1.听取各市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台帐;传达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

2. 按照双随机模式,在建筑施工、市政运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扬尘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绿色建筑建设方面分别抽取1个项目进行检查,对7月下旬安全大检查、9月份安全暗访督查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

3. 对于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告知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环保重大问题的,一律下达执法建议书;不作集中反馈。

四、督查人员分组

本次督查分8个组,由厅领导带队,各组按安全生产包市督导分工由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配备建筑施工、市政运营、城镇燃气、环保整治专家各1名,副组长处室、单位分别配备1名联络员,每组督查2-3个市,对每市的督查由包市督导对口处室、单位主导实施,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本次包市督查由设区市住建部门牵头,城管(执法、市政公用)部门配合,请各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

(二)为做好对接联系工作,请按照《关于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函〔2016〕45号)要求,及时将联络员联系方式报省厅有关处室、单位。

(三)督查组在督查工作期间,请受检地区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附件: 督查人员分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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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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