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04.09.2014  17:57

鲁粮发〔2014〕6号

 

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有关要求,以及《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县域粮仓重点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鲁粮发〔2013〕20号)等规定,为加强“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确保项目质量,用好补助资金,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市按本办法规定,于6月底前组织本市2013年县域粮仓重点维修改造项目的预验收工作,并于7月5日前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上报正式验收申请。

 

附件:1. 山东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验收意见书.doc

2. 山东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量统计表.xls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9日

 

 

 

 

山东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

维修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确保项目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有关要求,以及《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县域粮仓重点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鲁粮发〔2013〕2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是指纳入全省“粮安工程”建设规划,利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计划批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实施的粮食仓房维修改造及功能提升项目。维修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三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达的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二)《粮食仓库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本)、《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8004-2009)、《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等技术标准;

      (三)山东省地方粮油储备库维修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及实际执行情况;

      (五)预验收报告,工程审计(竣工结算)报告或造价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验收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预验收工作由各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正式验收。

第五条  预验收条件:维修改造项目已按计划全部完成,能够满足作业要求;土建工程完成施工结算,验收资料齐备;设备安装完毕,经联动试车(空运转)合格,具备试运转过程中测定的技术指标数据和记录;需有关部门进行分项验收的工程或项目已完成分项验收并出具报告;已按计划完成投资,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据实填报《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量统计表》(附件2);通过山东省粮油仓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修复危仓老库模块上报数据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正式验收条件:维修改造项目已通过预验收且预验收中提出的需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或具备资质中介机构的评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第三章  投资验收标准

第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进度审核拨付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计划完成维修改造任务,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降低工程造价或采购成本,实际投资额低于批复投资概算的,项目预验收后,结余的财政补助资金上缴县级财政并逐级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已完成全部维修改造计划,实际投资额高于批复投资概算的,超出部分由县级财政、粮食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际完成并提交验收的维修改造工作量,明显低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批复计划的,根据计划对应的概算标准,按未完成工作量所占比例相应调减财政补助资金金额,调减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回,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用于该市下年度安排其他粮食项目时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预验收、且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预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力的,省财政适时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除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在此基础上,应及时整理验收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粮食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主动配合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整理归档的验收资料包括:     

(一)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文件,资金支出主要会计凭证;

(二)各分项工程、机械设备的招标投标、验收证明材料(设备采购清单及中标价格,标书、中标结果及公开公示证明,施工或采购合同);

(三)维修改造实施方案,项目进展情况说明,项目进展图片(同一角度前后对比照片);

(四)有效仓容证明材料;

(五)按标准和规范修建详细情况;

(六)工程审计(竣工)报告或造价评估报告;

(七)项目取得的效果,如,推广应用环流熏蒸、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等储粮新技术,储备粮损失损耗降低,仓储设施条件改善,作业效率提高等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整理验收材料并审核把关,确认达到要求后,联合向所在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预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维修改造项目的预验收,待本年度项目全部通过预验收后,进一步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安排适时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  在预验收所需材料基础上,正式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情况。包括粮食、财政部门围绕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建立完善的项目库、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项目申报公开公示情况、专家评审意见(或项目筛选情况),项目上报前公示情况;项目单位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与种粮大户签订收储协议情况,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等。

(二)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粮食购销管理软件应用情况,实际业务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情况,与管理系统联网情况。审验管理系统中有关维修改造计划上报、批复数据,比对项目完成情况,抽查合同、凭证、文件、图片等图像资料。

(三)经预验收通过的申请省验收报告。

(四)省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正式验收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人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

(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汇报预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及竣工决算等情况;

(四)验收组现场核查项目完成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查阅山东省粮油仓储管理系统中验收申请模块形成的投资数据以及各类影像资料;

(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供货商接受验收组的质询;

(七)验收组讨论、评议,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1);

(八)验收组汇总各项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预验收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由各市粮食局、财政局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处理

第十九条  验收组在项目验收意见书上出具验收鉴定结论,结论分合格、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该结论将作为该市以后年度安排涉粮补助资金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条  经验收,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符合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计划批复要求,特别是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的工作量及投资额与计划批复一致,管理制度严格,采购程序规范,工程、设备质量合格的,验收鉴定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量及投资额基本按计划完成,但存在项目管理有瑕疵等情况的,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待市粮食局、财政局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并向验收组提交书面报告后,验收组出具整改合格的验收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与批复的计划有较大偏差,如实施的具体项目与上报计划不符,工程量及投资额严重偏低等;

(二)项目管理存在重大失误,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

(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或招标投标及采购过程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