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利剑】莱西市政协原主席苏安平受贿案被检察机关抗诉后依法改判

24.07.201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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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莱西市政协原主席苏安平受贿一案予以改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苏安平受贿一案系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苏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让行贿人报销发票、收取购物卡的形式,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87877元,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苏安平2次找李某某报销发票,先后多次要求莱西市下辖的乡镇、科、局等单位报销发票,收受购物卡,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提出抗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提出抗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苏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44340.7元,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