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宗教局修订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

16.09.2015  12:34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省宗教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并于近日印发各市局。

该标准去除了对寺观教堂的法人标准要求;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提出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要求;并要求其他固定活动处所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是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且不得使用寺观教堂的名称。

该标准已报国家宗教局和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7日。2006年印发的《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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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历史的伟大变革 ——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上)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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