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宗局部署开展 “宗教活动场所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21.08.2015  15:42
 

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深化“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近日,济南市民宗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宗教活动场所示范单位”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评选细则》,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意见》提出,活动目标是力争通过3—5年,在全市打造一批环境优美、关系和谐、活动有序、管理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示范单位。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每年提报本辖区内2-3个宗教活动场所,各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每年提报本宗教的2-3个宗教活动场所(可与县区重复提报),每年12月份以前提报下一年度的参加创建示范单位的场所。市民族宗教局根据各县(市)区及各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提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初审,研究确定本年度参加创建示范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名单,并反馈意见。

意见》要求,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和宗教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民宗局成立宗教活动场所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民宗局、各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要指定1名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协调,确保活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县(市)区间的互检互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间的观摩学习,听取情况介绍,交流工作经验。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予以通报表彰并加挂牌匾。

评选细则》围绕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等8个方面对“宗教活动场所示范单位”提出45项具体细化的创建标准,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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