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重点打击量身定做围标串标评标等违规行为
工程招投标是腐败易发领域,也关乎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用20个“不得”打击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
《意见》规定,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针对广被诟病的围标、串标行为,《意见》明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
为遏制评标不公,《意见》对评标专家的行为也进行约束。提出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定标后要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按照法规规定“说了算”。
《意见》提出,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双覆盖”,即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招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招标人、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背对背,评审内容指标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过去,曾有民企反映政府对民营投资工程招投标监得“过严”、管得“过宽”,有碍企业的自主选择。对此,《意见》明确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改变原有的招投标全程监管方式,转而要求其在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充分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记者 陈晓婉 杨学莹 通讯员 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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