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出台《实施意见》着力推进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21.12.2016  19:31

 

        近日,昌乐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在全县普遍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推进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作出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促进法治、服务民生,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为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全部社区普遍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群众不出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基层自治管理明显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新格局。       《实施意见》明确,社区法律顾问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县司法局负责制定相关遴选制度,指导各村(社区)通过“双向选择”方式确定法律顾问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对社区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培训制度,县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社区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完善工作规范,建立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日志台帐、服务标准和评价机制,制定矛盾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案件和社区换届选举等工作指引和规范。建立统计制度,县司法局建立统一的社区律顾问工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各镇(街、区)工作情况。建立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奖惩。建立完善“互联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将社区法律顾问定期服务与在线服务结合起来,开通面向对口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实时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依法维权。       《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对社区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按照每个社区每年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镇(街、区)各承担50%。加强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每年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加强典型宣传,为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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