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

22.03.2017  07:50

近日,临沂市委批转了《中共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很会报告机制有关意见的请示》,从四个方面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着力加强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为人大加强和改进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完善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提供保障。

一是改进报告方式,完善报告内容。市政府在每年8月份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审计局应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列出清单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计,并与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沟通协商后,明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改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6个月内,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审计机关开展的专项审计情况,由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规范审议程序,明确监督重点。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应当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同监督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结合起来,对审计查出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重点审议,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整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有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或提出意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有关原始审计资料、审计报告,核实有关情况;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意见。

三是加强督促办理,实施跟踪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质询和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或者作出相应决议。市政府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专题研究部署,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范围,强化行政问责。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向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报送市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审计建议落实负有督导责任,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健全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定期进行督促调度,并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有关情况。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四是推动结果运用,增强监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作为监督市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市法院、市检查院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监督市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提高预算绩效、维护财经秩序的工作重点。相关部门要坚持审计问责,对问题易发多发的部位和屡查屡犯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大审计成果公开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建章立制,真正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堵塞一个漏洞、建立一套有效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送及查处情况,应当在审计整改报告中充分反映和说明。财税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税费征管、提高收入质量、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税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财政、税务管理和部门财务管理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审计倒逼机制,推动现代预算制度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以及有关决议或者审议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工作秘密的内容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良好舆论范围。(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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