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紧公安机关履职的宪法“准绳” 法学专家畅谈“公安”与“宪法”

04.12.2015  12:31

 从1986年至今,我国已有规划地进行了30年的普法宣传工作。从2001年设立全国法制宣传日,到2014年以立法形式确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宪法的重要性正逐渐被公众所认识。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安工作与保护公民权利有关,公安机关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都远大于一般的执法部门。   

在现阶段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尊重宪法权威,并专门设立国家宪法日进行纪念宣传的背景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而言,宪法与自身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尊重宪法权威、培养宪法思维又有怎样的重要意义?日前,本网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宪法中的公安定位:地位突出,关联紧密   

我国现行宪法共有6处条文与公安机关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分别是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八十九条第八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述宪法条文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公安机关的职能以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涉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角色分工等内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程华教授告诉记者,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法律的总章程,并没有罗列太多与公安相关的具体条文,但宪法的精神、基本原则和内容与公安机关有着紧密的关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也是公安民警的重要使命。   

程华表示,一方面宪法规定国家机关要依法规范行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要求保障人权:“这都是与公安机关相联系、相适应的,我国公安机关的工作必须要遵循宪法的要求,规范行使权力、严禁滥用权力,同时一定要保障人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从宪法条文上看,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地位突出。   

从现行宪法规定来看,公安机关相对于一般国家机关来说,宪法地位明显突出,反映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公安机关享有的国家权力的重视。”莫纪宏如是说。   

宪法日和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的有效制度   

去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首个国家宪法日,部分公安机关也组织了向宪法宣誓的仪式。有一种声音认为,国家宪法日、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属于“形式大于内容”,缺乏实际作用。   

受访专家普遍表示,设立国家宪法日以及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是必要的、有益的,尤其对公安机关而言。   

据了解,设立宪法日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国强调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就要求依宪治国,前提就是树立宪法权威。”程华表示,“树立宪法权威有多种方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其中之一,有助于公民从意识上、理念上树立宪法权威。”   

程华进一步指出:“对公安机关来说也是同样,增设国家宪法日,就是为了从理念上、思想意识上,在日常执法行为中强调对宪法的尊重,因为尊重宪法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前提条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说宪法宣誓制度形式大于内容,是一种根本误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法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卞修全指出,形式与内容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没有内容,形式就无法存在;没有形式,内容也无从表现。   

卞修全说:“宪法宣誓形式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内容,公安机关开展向宪法宣誓的活动有助于培养公安人员的宪法意识,有助于使学习宪法、敬重宪法、遵守宪法、捍卫宪法成为每一个公安人员的法治信仰。”   

程华也认为,不是形式大于内容,而是宣誓制度本身就是内容的一部分:“形式也是为内容服务的,向宪法宣誓实际上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承诺与保证,对遵守宪法的承诺、保证、誓言。”   

公安民警应树立宪法思维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而言,究竟什么叫做“宪法思维”或“宪法意识”?在日常执法中,如何自觉运用宪法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程华认为,所谓“宪法思维”包含了合宪性思维、人权保障、规范权力行使、法治思维、民主思维5个要素。   

第一,宪法思维包含了合宪性思维,即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与内容。如果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或违反宪法的具体条文,就不属于合宪。   

第二,宪法思维包括对人权的保护,即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最基本的底线,如果突破了人权保障,那就是对宪法思维的否定。   

第三,宪法思维包含规范权力行使、限制权力滥用。程华表示:“有人说宪法就是限制权力的法律,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宪法从诞生之日起,规范权力行使就成为了其最主要的使命。”   

第四,宪法思维也是一种法治思维,依法办事,保证司法公正,实现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也是宪法思维的应有之义。   

第五,宪法思维也是一种民主思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与民主政治建设息息相关。   

程华表示,具体到公安机关而言,民警树立宪法意识、实现宪法思维,也应该围绕上述5个要素来做,关键要做到遵循法治、保障人权、规范行使权力以及程序正义。   

为了践行合宪性思维,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必须‘于宪有据’,绝不能参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比如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警就不能擅闯民宅或参与非法拆迁等活动。”   

为了保障人权,就不能为了破案而破案,更不应该在破案中出现侵犯人权的手段和行为,比如非法证据取得、刑讯逼供等现象。”   

要规范行使权力,推进执法规范化、法治公安建设,最主要的方面,是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   

坚持贯彻法治思维,就要求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本身就是一种法治思维方式。”   

践行民主思维,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在公安机关就体现为应当发挥众人智慧,尊重多数人的意见,注意防止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   

程华最后表示,总之,公安机关树立宪法思维方式、宪法意识,“最重要的就是做到法治、人权、程序和规范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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