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通告405家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01.04.2015  06:12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淄博市环保局在《鲁中晨报》和淄博环保网站上通告405家企业事业单位,要求自通告之日起九十天内公开其排污信息。其中,国控重点企业95家、国控(省控)城镇污水处理厂15家、省控重点企业92家、市控重点企业78家、二级以上医院18家、市危废重点企业107家。对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公开内容。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二是公开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三是公开时间。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自本通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四是处罚措施。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1、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2、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3、不按照本公示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4、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