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5类医疗救助对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05.12.2015  05:37

齐鲁网 济南12月4日讯 (记者 孔冠军)1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实施意见》提出,要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15年底前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医疗救助对象包含5类 2类为重点救助对象

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住院救助:低保对象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

实施意见》明确,要采取多种救助方式:一是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二是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三是开展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其中低保对象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要逐步降低。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按规定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2类重点救助对象应给予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同时,《实施意见》规范了医疗救助的办理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证件、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还就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筹资机制、救助服务监管机制、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