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骗保"零容忍" 骗保人将纳入"失信体系"

02.03.2019  16:50

    山东省医保局消息,今年,全省将加大力度,将对蓄意诈骗和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充分运用协议管理、行政监管和刑事惩处及部门联合惩戒等手段,该处罚的、从严从重处罚,该退出的、坚决退出市场,该移交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让侵吞老百姓“救命钱”的违法犯罪分子,付出惨痛的代价。

    省局将指导各地结合违规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严格协议准入、完善协议内容、细化管理条款,增强协议可操作性。落实协议退出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5.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对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3.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4.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5.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6.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同时,对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基金监管合法依规。对蓄意骗保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除责令退回骗取的基金,还要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将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及时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规定吊销执业资格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将违规失信的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纳入“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让违法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陈志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