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举报最高奖5000

12.02.2018  18:32
  2月11日,寿光市公安局、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寿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和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通告》中表明,由于孔明灯燃放时间、地点、高度和飘移方向、距离均具不确定性,会对蔬菜大棚、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及其他建筑物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寿光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同时,各镇街要组织村(社区)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一般情形给予1000元奖励,较大或重大情形的给予3000元-5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磊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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