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应归业主 多数人“蒙在鼓里”

29.07.2016  16:05

 

超70 %的市民表示自己小区的公共区域存在乱打广告的现象

   中国山东网7月29日讯 (记者 马文文)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近日,中国山东网记者随机对85位济南市民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70 %的市民表示自己小区的公共区域存在乱打广告的现象,超80%的市民表示并不了解打广告收益应归业主,超90%的市民并未得到过任何收益。

超90%的市民并未得到过任何收益

  随着高层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一些敏锐的商家也嗅到了其中的商机,争相与小区物业合作,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做起了广告。走访时记者发现,不少小区的电梯、楼宇墙面、栏杆等公共区域被各式各样的广告覆盖。

  针对小区公共区域打广告这一乱象,不少市民说出了自己看法。市民刘先生表示,乱设置广告牌十分影响小区公共区域的美观,而且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我们不需要这部分收益,只希望居住环境整洁美观”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他所居住的是一处老旧小区,设施陈旧,楼梯墙面上的霓虹灯广告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我们交着高昂的物业费用,他们还用我们的公共区域打广告来获得额外收入,这太不公平了。”

  “小区内可以不可以做广告,要不要这部分收益应该是由业主自己的决定,物业不能不声不响将这部分钱就这样私吞掉了”市民王女士表示,物业首先应先征得业主们的同意,将这部分广告收益公示给业主,做到公开透明。

作者:马文文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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