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局出台《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3.2015  20:46

  近日,德州市局出台了《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办法》对小作坊进行了明确定义,并从生产加工场所要求、设施与设备要求、从业人员要求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从源头上降低了食品安全潜在风险。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拟开办食品小作坊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其有效期为一年。

  《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对社会公开承诺。

规定小作坊应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并保存记录。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过期食品生产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应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办法》将于2015年4月17日起实施,届时,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小作坊和食品加工“黑窝点”、“黑作坊”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