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居民外地居住超6个月可异地就医结算

17.08.2017  08:53

  近日,济南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六个月以上的,可持相关证明到参保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医疗费用按规定结算。

   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分为两档

  自2018医疗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分为两档,一档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调整为200元,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20元。

   提高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

   在三级医院医疗由60%调整为65%

  参保人在各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次数累计计算,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按照成年居民二档标准缴纳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省(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30%调整为35%,在其他三级医院由45%调整为5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报销比例统一由90%调整为80%;提高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医疗的,由60%调整为65%;二级由70%调整为75%;一级(含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由80%调整为85%。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65%

  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和年度结算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50元;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65%.

   扩大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强直性脊柱炎等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对参保患者药品和治疗费用按政策给予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记者 高亚南)

[ 责任编辑:秦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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