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肃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07.09.2014  10:34

  在一些地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屡禁不止,保障房分配弄虚作假,社会救助徇私舞弊……针对这些侵害群众利益的种种行为,我省将在今后一个时期,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

  这次专项整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查处纠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乱”问题: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超期限进行收费和罚款;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搞集资捐助、摊派费用;执法监管部门以罚代管,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不给或少给票据,利用工作之便搞搭车行为和捆绑服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高额收取咨询费、论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代办费,搞借权营生、利益输送。

  开展计划生育收费“三规范一公开”行动(规范收费项目的主体、标准、程序,实行收费公开制度),重点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是否合规;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证明时是否违规收取费用、保证金;提供技术服务时是否违规收费、强迫育龄群众接受有偿服务,以及协助推销药品、保健品、商业保险等。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主体、标准、程序不当的,要依法整改。

  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检查各地是否按要求按标准确定补助对象,是否按照补助标准及时下达资金。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检查各地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是否严格执行“住房”和“收入”的双困难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从严查处失职渎职、骗租骗购,利用职权违规侵占、闲置保障性住房,以及变相福利分房、擅自改变保障房性质(用途)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在规定时限内坚决予以退出,逾期不退出的,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实施“阳光救助”专项行动。健全制度,尽快制定出台《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健全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制度等作出全面规定。规范程序,修订和制定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救灾款物发放工作规程、慈善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慈善救助管理办法,对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助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运行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服务大厅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形成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社会救助中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依法给予处分;对徇私舞弊、处事不公、群众意见大的基层干部,加大追责力度,切实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严肃性。(记者 滕敦斋)

 

 

(责任编辑:宗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