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变更民族成份骗取高考加分将被追刑责

27.05.2016  16:05

   中国山东网5月27日讯  (记者 张敏敏) 在全国某些地区,高考考生为骗取高考加分,将汉族违规变更为少数民族的事件时有发生。5月27日,在山东省民委、省公安厅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民委副主任马辉表示,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山东对于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对于违规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1990年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但是《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和时代要求。

  马辉介绍,与1990年《规定》相比,《管理办法》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于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未满十八岁的公民仅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如果满足相应的条件,可以由本人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同时,《管理办法》对民族事务和户籍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更加明确,规定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能否变更的审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如何变更的审批。《管理办法》还增加了公安户籍部门与民族事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络协商、监督检查机制的内容,最大限度减少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个别地方违规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现象,已经引起舆论关注和群众不满。

  马辉表示,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成份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的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者:张敏敏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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