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年底前划定监管网格

22.04.2015  12:53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济南报道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本行政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具体职责,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今年年底前,各市政府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重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建立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通知》指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在县域范围内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完善县乡两级环境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聚集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察、监测、环评、应急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推进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要求山东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和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