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整治违规露天烧烤

01.11.2016  13:05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见习记者王文硕济南报道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对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烧烤作为一种饮食习惯不能一禁了之。为促进烧烤行业健康发展,减轻环境污染,去年7月,山东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联合发布《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要求 无烟烧烤炉》,并将其作为全省推荐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据测算,使用无烟烧烤炉后,全省每年可减排烧烤烟气688.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