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政:《慈善法》并未禁止个人求助

30.08.2016  23:36

   中国山东网8月30日讯 (记者 董理) 30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贯彻实施《慈善法》暨“十三五”慈善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表示,个人求助有别于慈善募捐,《慈善法》禁止的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个人开展慈善募捐,但个人求助并不属于慈善活动,因此《慈善法》并未禁止个人求助。

  李光杰介绍,《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个人求助是自然人为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慈善法》禁止的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个人开展慈善募捐,但个人救助并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并未禁止。

  记者了解到,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至少有四点不同:一是主体不同。个人求助主体是自然人,而慈善募捐主体是慈善组织。二是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家庭存在的困难,而慈善募捐只能基于慈善宗旨。三是法律关系不同。个人求助主要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承担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而慈善募捐不仅涉及捐赠人和慈善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民政、财税部门依照职权可以对募捐行为进行监管。四是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个人求助中,赠与人将财产给受赠人后,财产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受赠人,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剩余财产如何处理一直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慈善募捐中,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方案或协议处理;捐赠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作者:董理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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