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气质”生态补偿要翻番

19.12.2015  15:23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提出,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根据暂行办法,设区市获得的补偿资金额度为: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也就是说,在考核得分不变的情况下,生态补偿资金系数越高,各市获得的补偿越高。相应地,如果得分为负数,上缴的资金也会增加。办法修改后,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意味着补偿力度翻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