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下月起实施

13.02.2015  10:56

        摘    要:日前,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对公开招聘程序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首次提出,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程序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试、考察

  ①面试考官小组由本单位和外聘考官组成

  ②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9、11人

  ③面试须实行回避制度

  ⑤面试成绩,在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

  5.体检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①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

  ③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日前,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对公开招聘程序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首次提出,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缺人”的乡镇岗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据官方解读,从2007年开始,山东省各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目前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规程》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试、考察;5.体检;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和2006年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相比,《规程》在诸多细节上进行完善。增加“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一章。明确可降低开考比例的情形: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开考比例确定招聘计划,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对紧缺专业岗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不能只由本单位人员担任

  《规程》对面试程序进行细化。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自行组织笔试、面试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面试工作方案在面试开始前一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的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面试考官小组由本单位人员和外聘考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考官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外聘考官中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面试考官小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9、11人,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须实行回避制度。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评分标准评定。按照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应试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必须经考场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在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规程》还明确了订立聘用合同和办理聘用手续的办法。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作者:赵璐   网络编辑:高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