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的通知

31.10.2017  00:32

鲁建执法字〔2017〕 5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9日

 

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明确我厅相关处室、单位行政处罚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能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的案件;

(二)吊销、暂扣我厅核发的有关资质证、许可证、执业资格证的案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者省政府指定我厅直接查处的案件;

(四)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转送我厅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

撤回我厅核发资质证、执业资格证的非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本规程执行。

二、职责分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配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共同研究提出处罚意见。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核和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和立案。执法总队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或接到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涉嫌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后,统一受理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在本规程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执法总队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厅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总队单独或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也可委托设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上报有关调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已进行调查核实,责成、建议或提请我厅依法处罚的案件,可不重复进行调查取证。

(三)告知和听证。执法总队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充分、需要依法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示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以及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许可证、执业资格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也可委托设区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送达。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要求的,在送达回执中明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执法总队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听取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陈述、申辩及复核情况,研究是否变更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且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以及执法总队或厅有关处室、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听证的案件,由执法总队组织听证,政策法规处和相关处室、单位参加。

(四)合法性审查。经过告知(听证)后,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总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处罚执行。执法总队将有关处室、单位会签,并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作出吊销我厅核发资质证、许可证、执业资格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请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六)处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执法总队按规定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处罚信息。

(七)信用惩戒。对涉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处录入“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同步推送“信用山东”平台。

(八)反馈归档。案件办理终结后,执法总队将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反馈相关处室、单位和政策法规处,并负责案件归档。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转送或报请我厅处罚的案件,应将处罚情况书面报告或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建档归档按照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规定进行,应当由厅统一归档的档案材料,定期移交厅档案室。

四、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使用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行政执法示范文书。因实施建设类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执法总队和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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