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实施 供暖暂停或恢复不收费

03.09.2014  17:10
  □记者 王倩

  生活日报8月31日讯 《山东省 供热条例 》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 供暖 报停有新规定,用户要求暂停供暖的,需要在供热期开始的30天前提出申请。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的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在此之前,报停费用要占到供暖费用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