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工伤鉴定新规 这11种行为被禁止

06.03.2017  19:01

记者3月4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据介绍,《工作规程》系统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程序,统一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格式,明确了鉴定服务的操作标准,建立了鉴定监督考核机制,为推动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重要抓手。

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管理,规定了鉴定场所的基本要求,规范了专家组现场鉴定的组织流程。

新规明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玩忽职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鉴定病历材料的;影响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冒名顶替及伪造身份证件的;侵犯他人隐私或谩骂侮辱专家及工作人员等扰乱现场鉴定秩序的;对专家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影响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

记者 张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