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98号)

02.10.2014  18:2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要求,现将经山东省司法厅备案登记的全省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名册予以公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释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可以在侦查机关之间互相委托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谨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监督。

山东省公安厅监督举报电话:0531-85123421

                  具体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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