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即将施行

12.02.2019  21:46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16日,省长龚正签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自2019年3月1日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为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女职工的深切关心和关爱。

办法》共26条,围绕贯彻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情况,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增加了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女职工权益,赋予女职工更多人文关怀。

如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基础上,从女职工生理实际出发,对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生理期和更年期等各项权益进行细化和增强。在产假方面,增加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在女职工怀孕方面,规定“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在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方面,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等。

在女职工维权手段上,规定“企业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纳入条款中,并就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提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依法维权的力度。

此外,在用人单位不得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条款中增加了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条款等等。

山东省总工会即将对《办法》进行广泛学习宣传,并结合3月份在全省开展的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办法》知识竞赛,提高《办法》的知晓率、执行率,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扎实推动《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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