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年起施行

01.12.2018  23:23

    齐鲁网11月30日讯 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

    学校安全工作涉及社会不同主体,关系各类安全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形成完善的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条例》明确了各方的职责义务。强化政府的托底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机制,纳入教育督导,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保障选址安全,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详细列明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学校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全面负责。规定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条例》系统、全面规定了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细化了学校对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规定学校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针对未成年学生、幼儿的特点,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幼儿保育监管、上下学时段维护校门口秩序、易拥挤场所时段专人疏导、对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实行交接制度;将安全覆盖到学校每一个角落,规定了学校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校门口、特种设备、宿舍、教学实验室、道路、车辆等设施、设备、场所、区域的安全管理;对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学校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集体活动安全、实习安全也做了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规定了学校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体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关怀。

    《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明确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报告等程序;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学校应当采取防范避险措施;明确新闻媒体报道应当遵守的规范,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针对近年来社会反响强烈的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条例》明确规定将防范欺凌、暴力等专题教育内容纳入安全教育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发现后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还规定,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时,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并依法予以处罚。

山东:学校应开展经常性校园安全检查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水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