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创新 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科技成果奖励发到个人

29.10.2015  13:04

人民网济南10月28日电(陈心同)《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根据该《意见》,从2015年起,在山东全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山东省新闻办28日在济南举办新闻发布会,就《意见》向媒体通报大家关注的问题。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表示,此次改革从三个层面制定了新的政策:一是在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层面,按照“简政放权”原则,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财政不再统筹。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同时,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对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在高校、科研院所与院系、科研人员层面,按照“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单位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

三是在科研团队层面,按照“首席负责制”原则,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合理制定团队内部收益方案。对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并且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同时,《意见》还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高校、科研院所要将其余部分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山东省审计厅副厅长姜芳表示,《意见》要求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成果转化价格应在本单位公示后定价;对扣除转化费用后的收益分配规定了比例;人员奖励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以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经审计确认发生损失,实施风险免责;境外转让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监督等。

据悉,此次改革本着“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原则,通过简政放权、完善机制、创新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松绑加力,让创造性劳动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