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原局长牛启忠受贿132万获刑5年

09.09.2016  22:17

9月7日,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受贿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牛启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牛启忠利用担任山东省滕州市市委书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收购、发展经营、土地出让金减免、提高土地容积率、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陈正德、王刚等6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5.1005万元、美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132.686万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启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牛启忠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牛启忠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5年6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对省纪委委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2015年9月10日,牛启忠受贿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根据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牛启忠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另一案件中发现其有受贿1万元的线索,而接受山东省纪委调查的。到案后,牛启忠除交代自己受贿1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131.686万元贿赂的事实。这也成为辩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牛启忠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庭审中,被告人牛启忠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启忠认罪悔罪态度很好,积极退赃;在任职期间尤其是在任滕州市委书记期间业绩显著;在被羁押期间向检察机关举报了一起涉及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可能构成立功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牛启忠出生于1957年7月,山东沂源县人,1973年1月参加工作。历任沂源县中庄公社民办教师、中庄公社电影队放映员,卫生局医训队学员、张庄医院文书,卫生局秘书、人事局秘书,地委组织部干事,地委组织部秘书科副科长,干训科科长,组织部副部级巡视员,沂水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等职。期间,他还通过自学完成了本科教育。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到:牛启忠在工作期间可谓兢兢业业、勤奋自勉,确实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好评。牛启忠被查处后,很多熟悉他的同志都为他感到惋惜。